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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场监管总局: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 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

发布日期:2024/08/23     阅读:

8月23日讯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《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》,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,不使消费者产生误解。互联网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的,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广告主自行发布互联网广告的,应当承担广告发布者责任。互联网平台用户利用平台信息服务发布广告的,该用户是广告发布者。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发布互联网广告,或者利用人工、算法等方式干预自然排序、影响展示效果、附加购物链接并构成广告的,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认定为广告发布者。广告发布者(或者自行发布广告的广告主,下同)可以通过文字标注、语音提示等方式,增强互联网广告的可识别性。通过文字标注方式的,应当显著标明“广告”。通过语音提示方式的,应当通过清晰的语音提示其为“广告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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